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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作者:秘书处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新疆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工作,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新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企业和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疆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达到新疆境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新疆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茅、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在新疆境内生产并经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管理、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产品商标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新疆名牌产品。
    第五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有关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指导、组织实施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推进新疆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第八条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质检机构及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在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提出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九条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名牌战略推进工作机构,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战略推进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各地、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机构(或质量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新疆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新疆名牌产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工业产品申请新疆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疆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新疆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区内同类产品前茅; 
    (四)企业应连续生产经营三年及以上,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社会信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本行业前茅;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本行业前茅; 
    (六)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十)企业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第十二条  农业产品申请新疆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疆内生产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企业应连续生产经营三年及以上,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社会信誉,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销售额、利税居区内同类产品前茅;
    (四)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及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五)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有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七)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第十三条 服务业企业申请新疆名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务内容明确,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企业应连续生产经营三年及以上,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社会信誉,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前茅;
    (四)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顾客满意度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新疆名牌:
    (一)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近三年内在地、州(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或者出现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退货、索赔的;
    (三)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 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新疆名牌产品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出口创汇水平和信用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其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企业规模及技术研发能力,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订、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和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由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自愿填写《新疆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日期报当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的调查应由企业自行委托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权威调查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在企业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形成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在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截止日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地推荐材料的汇总、整理,并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各专业的新疆名牌产品建议名单,提交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新疆名牌产品初选名单。
    第二十二条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新疆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一) 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 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示同意;
    (三)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主任或副主任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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