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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28   来源:自治区经信委  作者:秘书处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有效支撑自治区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准入倒逼,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
  2.坚持标杆引领,根据区情,加快研究和制定地方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
  3.坚持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提高节能标准水平,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4.坚持共同治理,强化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区情的节能地方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主要用能企业和重点用能产品全面达到国家能耗准入要求,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技术研发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创新工作机制
  (四)健全节能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每年召开1-2次标准化工作协调会,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研究制定自治区节能地方标准导向目录,及时下达节能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推进自治区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强化地方节能标准的技术归口管理。创新节能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落地见效。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指标。(自治区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标准体系
  (五)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我区龙头骨干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节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照自治区节能地方标准导向目录,加快自治区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构建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自治区节能标准体系。在工业领域,加快制、修订供热企业热力产品、甜菜制糖、食用植物油、番茄酱、棉纱等区内面广量大特色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补充完善我区在能效对标实施与评价、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在能源领域,制定煤炭安全高效绿色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加快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标准,以及土壤源热泵、高性能混凝土应用等技术规范,启动绿色建材应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体系。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运输设备用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研究。在流通领域,开展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绿色商场和绿色市场等标准研究。在公共机构领域,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研究。在农业领域,加快制、修订农业生产领域高产节能和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六)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牵头负责)
  (七)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1.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水平严格进行评估和审查,未达到能耗准入要求的不予核准,未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及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负责)
  2.加强企业执行标准监管。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机电设备运行、能源消耗等情况的自查工作,研究制定重点核查企业名单,有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对不达标的重点耗能企业,通过“约谈、全区通报、责令整改、限产停产直至关停”等措施,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制定落实改进措施。加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力度,及时公开能耗限额达标和未达标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平台,多渠道收集相关建议,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格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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