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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17   来源:新疆机械工程学会  作者:秘书处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XJMES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自治区装备制造行业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体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电子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自治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管理组成部分,纳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系统,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总会)的指导,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机关党委是本会党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坚持服务于自治区经济发展大局的基本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切实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

第四条 本会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民政厅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领导,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中国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科技发展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机械行业的工作部署,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提高新疆机械工业整体科学技术水平服务;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技信息传播、学术交流、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机械科学技术水平的开发和应用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接政府委托事项;

四、经许可开展学术论文评选、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表彰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

五、经许可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六、经许可开展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的编辑出版;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或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九、举办符合学会宗旨,有利于机械、电子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高级会员由本会推荐,按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条件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审查批准,同时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第八条 本会授权秘书处直接负责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吸纳、推荐工作和会籍注册管理工作。本会个人会员经协商颁发由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统一制作的会员证书和证章,本会盖章和注册。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普通高等院校机械、电子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普通高等院校机械、电子工程或相关专业在读研究生。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当技术职务五年以上或者在机械行业从事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有一定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三、凡本会会员,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由本会推荐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中国机械工程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理事职务者;

5、从事本会活动多年,对本会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自愿,或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普通会员:自愿,或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和证章。

三、高级会员:自愿并由本会两位高级会员介绍,由本会推荐,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批准,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十一条 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会员、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的权利:除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新疆机械电子》期刊;

2、享有参加本会及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优先权;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三、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及高级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手续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委托本会专业委员会协助发展,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被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出任本会理事的单位是当然的本会团体会员。

为便于工作,本会团体会员应指定一名联络员与本会保持经常联系。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优先得到本会有关资格和资质的良好服务;

5、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者,视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5、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6、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

7、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任期内的理事会理事为当然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人员须占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在闭会期间领导监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经秘书长提名,决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8、决定专业委员会的支持单位;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并监督所属机构的日常工作;

10、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1、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或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或担任本单位行政或技术负责人,同时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专业委员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专业委员会或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理事长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聘任有关方面专家、学者、顾问及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13567891011项职权,及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熟悉机械行业 ,在自治区机械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不兼任相类似的其它学会的秘书长;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如需要可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有关副秘书长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有关紧急工作安排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4、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副理事长人选,报理事会通过。委托副理事长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

5、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4、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到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1、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与党的建设“三同步”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本会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与学会依法依章程自主办会相统一,使党建工作为提升学会服务能力提供保障作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将党的建设工作纳入本会的各项工作中,非党员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党的建设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应全额用于党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和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专项或技术审定工作,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人,由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技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兼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工作本部设置的各机构,实行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专职工作人员可按事业单位人员对待。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工作机构。分支工作机构四年一届。

第四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本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专业委员会年度活动计划。活动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由该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并能确保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单位,该单位的确定或更改,由专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各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名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自治区科协拨款;

3、政府有关部门补助拨款;

4、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利息收入;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整、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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