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首页 > 装备制造标委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2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07   来源:新疆机械工程学会  作者:秘书处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标委会管理规定》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规,组织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促进新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事业的迅速发展,制定本章程,组建新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二条 标委会是从事全区装备制造领域内标准拟定及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装备制造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标委会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

第四条 在国家和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提出有关我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全区装备制造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送审,对审查标准的标准化水平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组织专家对标准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提出立项建议。组织相关方对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标准的确认、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 受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区内装备制造领域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七条 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装备制造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承担已颁布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组织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学术交流,跟踪、分析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提出是否采用的相关建议。

第八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标准化基础研究。

第九条 承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标委会委员由新疆装备制造领域生产、科研、教学、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且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可进行调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区装备制造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能决定、处理标委会重大事项,指导标委会履行职责。标委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可来自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五)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六)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具体工作程序按照《新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委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参加标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装备制造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参与标准项目提案审议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享有对装备制造业标准项目提案、标准送审稿和有关会议决议的表决权,有权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五)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六)按时完成标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标准工作组,在秘书处协调下负责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某个专业内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单位委员由专业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业绩较突出的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通讯委员,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标委会活动。

第十七条 标委会可设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标委会批准。会员单位人数不限。经本标委会批准的会员单位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会员单位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标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主任、秘书长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讨论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标准项目计划,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新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并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标准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评议。

第二十条 主任(秘书长)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参加,主管部门和秘书处人员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委员参加。秘书长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召集,正、副秘书长参加,主管部门和秘书处人员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委员参加。主任、秘书长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落实全体委员会议决议,提出工作机构设立与撤销建议,提出管理制度建议,决定标委会日常工作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述会议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方为有效;如需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须经出席会议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集,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针对重要装备制造业标准技术内容进行咨询、讨论,提出咨询意见,或对拟提交最终审查的重要标准进行前期审查。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在遇有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咨询时,也可采用书面信函形式,组织全体委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实行委员年审制度,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委员资格,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实施:

(一)未履行本章程规定职责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本标委会活动的;

(二)因退休、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使标委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根据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根据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标委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应每年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三)委员单位和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四)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六)其它来源的经费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委员单位和会员单位自愿缴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途:

(一)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和单位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四)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五)对标委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长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包括标准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进行表彰。 

(六)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经费具体使用按照《新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通报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负责解释,自2022121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暂无相关的文章...